撞到我的是○○保全執勤中的機動員,
本來也覺得發生這種事情大家都不願意,
總之我也度過危險期順利出院,這件事情我們也不想獅子大開口甚至走上法院,
然而從出事後一個月對方隻字不提賠償的事,
與○○保全連絡後給了我們保險公司的電話要我們直接與保險公司談理賠事宜。
與保險公司通上電話後,業務承辦員說因為怕我後續會持續有醫療行為,所以想說等我都醫好了再來談理賠,
就我當業務3年的敏感度,我馬知道那個業務承辦在放屁(因為以前當業務時也常常放屁啦)
一場和解戰役就此展開。
STEP3
1.搞清楚索賠對象-是肇事者不是保險公司
當我們開口說要談理賠後,肇事者就沒再出現,他推給公司,公司又推給保險公司。
第一次5月8日面談時,業務承辦員竟說出理賠金8萬的元"天價",第一次的和談當然破局。
之後每次的和談對方都說還要跟公司請示,一請示就消失無影綜,沒有任何消息,每一次和談等於沒有進度。
其實像我這麼嚴重的車禍還有一點可以觀察的就是對方跟對方的保險公司對整個事件的了解程度,
對方保險業務承辦人員到第一次和談之前,他完全不了解狀況,
就○○保全公司而言這個承辦人是不盡職的,
因為他不解狀況,以為我的肝臟手術只是像割盲腸手術般,難怪他講的出8萬塊這個價格了。
就我後來爬文的了解,
盡責的業務承辦人員甚至也會到醫院探視,深入了解整個醫療的狀況,
這樣才能把握時間的效率同時提出最合理的理賠數字,
保險公司處理事情的速度也該是保戶評估要點之一。
我們後來檢討整個過程還發現我們犯了另一個大錯,就是我們被導向找保險公司談理賠,
其實這是不對的,保險公司的客戶是保全公司,而不是我們,我們要索賠的對象是肇事者,也不是保險公司,
所以保險公司不甩我們這也難怪,了解到這一點後,我們不再浪費時間與業務承辦員連絡。
2.公司連帶責任無法逃避
因為對方是執勤中開公司車撞傷我,所以他們公司必須負連帶責任。
3.可求償項目
A.醫療費
B.看護費
C.工作損失
D精神賠償
(E.傷疤美容費-->這個比較特別,因為TOMOKO手術傷疤真的太大了,經過疤痕美容詢價5000圓/1CM)
STEP4
車禍日起半年為法律追朔期
自車禍後到7月中已過了4個月,和解進度幾乎等於零,每次和談仿如豬肉秤斤在賣,
對方只是在跟我們搞談判技巧而無誠意針對我的傷害狀況去談理賠,
距離追碩期半年只剩下2個月的我們不得不採取一些行動。
A.至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事故分析研判表,同時申請肇事者姓名/電話/出生月日/住址..等資訊
B.至車禍地點所屬轄區警局提出告訴,警察會重新幫你做提告筆錄,也會通知被告人去警局做筆錄
(被告人為肇事者,因為執勤中屬於業務刑事傷害,○○保全只能提告成立後以民事列被告)
C.至地方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一邊提告一邊談和解
D.至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責分析
但若此案已進入法院程序,則無法再自行申請,須由法院提出申請。
當初此件因為100%連對方公司都認為是他們的過失,所以我就沒有去申請了。
(續)
- Nov 03 Mon 2008 19:45
車禍處理--寧可用不到,不可不知道(二)和解歷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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